2025年9月12日,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、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,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,保护个人信息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《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《规定》共计31条,分别明确了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、大型网络平台与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概念、监督委员会的设立要求、外部成员的独立性要求与履职条件、外部成员的提名与聘任及报酬、内部成员的任职、成员的任期与辞任及解聘、监督委员会规则和职责、成员职责、监督委员会的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、会议举行和延期、会议出席要求、监督意见的作出和记录、监督意见的处理、提出建议、保密要求、(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)配合履职要求、履职条件保障、委员会信息公开及撤销、信息报送、委员会履职监督、投诉举报、罚则和解释权等内容。
《规定》旨在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、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,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,促进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的提升,强化个人信息保护。"大型网络平台"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、用户数量巨大、业务类型复杂的网络平台,此等平台的清单将由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。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,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。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,外部成员不低于三分之二。
《规定》明确,外部成员需要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知识和技能,同时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要求,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个人品德,能够客观、公正、正常(时间上和精力上)履职。外部成员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名,其聘任决定由大型网络平台的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董事长、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,外部成员可以获得与其履职工资相适应的报酬,报酬情况应当在相关文件中记载和披露。
《规定》明确了内部成员的任职要求、监督委员会主任、秘书的职责以及成员的任期、辞任与解聘的具体规则。《规定》规定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重点监督事项,以及成员的具体职责、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规则与成员出席要求;明确了监督意见的作出、记录及其处理;成员有权提出建议,需要遵守保密要求,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等。
《规定》明确了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配合履职要求、提供履职保障的义务;明确了委员会信息公开及撤销制度和信息报送机制,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等的监管职责和公众监督举报机制;还明确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和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的罚则和国家网信部门的解释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