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月 4 日消息,据工人日报今日报道,某平台是天津某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,平台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,并为作者提供分润收益。2018 年 2 月,林某在某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,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 281.9 元。截至 2019 年 6 月,林某累计提现 216.89 元。但是,当林某再次提现时,网站却提示「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,可申请提现」「收益出账期:每月 11 日 10 点前」「提现申请期:每月 11 日 10 点至 15 日 24 点」等规定。
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 65.01 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条款「余额大于等于 100 元才可申请提现」是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、重复适用的条款,用户无法进行各异性磋商,属于格式条款。
「平台设置的上述提现条款,涉及利用自身互联网平台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、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,致使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、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,无法在可预期的、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,有违公平原则。」最后,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。